于山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10 18:22:34作者:百科知识库
(1)最低收购价格水平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白小麦每千克1.54元,提高了0.1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千克1.44元,提高了0.06元。
(2)执行区域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省。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3)执行时间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5月21日至9月30日。
(4)执行主体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5)粮权归属及处置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