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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区沿革(changes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alization in Chinese dynasties)

更新时间:2023-02-08 10:21:10作者:百科知识库

中国历代政区沿革(changes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alization in Chinese dynasties)

可分为下列4个时期:

  郡县制的萌芽和确立为春秋中期至秦汉时期。中国商周时代实行分封制,即采取“封建邦国”的办法进行统治。商王及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由自己直接统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给大小各级领主,作为他们的采邑。各领主在自己封地内独自为政,在整个王朝疆域内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

  春秋中叶后,有些诸侯国逐渐强大,开始发展中央集权,就将新开拓的疆土,或从私家剥夺来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统治,于是开始出现了地方行政区划。

  最早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县。据现有的文献记载,最早设县的是楚国和秦国。例如楚文王时(公元前689~前677)灭申(今河南南阳)、息(今息县西南)2国为县。秦武公时(公元前697~前678)灭邦戎、冀戎地置邽县(今甘肃天水市)、冀县(今甘谷县东)。以后晋、齐、吴等国都有设置。不过那时的县已不仅设在边区,还有设在经济发达、交通冲要的地方。如晋顷公十二年(公元前514)在汾水流域一次就置了10个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其中平阳和杨在战国时为重要商业都会。吴国在今江苏镇江市置朱方县,也是地处交通冲要。春秋后期各国县数骤增,到战国时成为较普遍的地方行政区划。不过早期的县和战国以后的县有所不同:一是保留着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给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二是县的大小差别很大,大至如楚灭陈、蔡那样中等国家后以一国为一县,小至齐国的县约等于一乡,而以相当于一邑之地为最多。

  郡的出现也在春秋而较晚于县。初期皆设于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故春秋末赵简子誓师,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说法。战国时各国所置郡亦多在边区。一郡之长称守,由将军充任,可征发一郡兵力,进行征伐。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后又称令。以后边郡地大,遂分置数县;内地事多,数县上置郡以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确立,郡县大小也渐趋一致。这种制度可能始于三晋。如魏上郡领15县,赵上党郡领24县、韩上党郡领17县。以后秦、楚、燕皆相继效法,不过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和采邑制始终同时存在。至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地方行政区划。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初并天下时为36郡,以后在南北新开拓的疆土上增置和原有郡的分置,至秦末约有近50郡。

  楚汉之际又有分析,至汉初约有60郡,大部分属于当时的“异姓七国”。汉高祖在消灭异姓七国过程中,又建立了“同姓九国”。至末年同姓九国和异姓中剩下的长沙国共占有40余郡,汉天子所自领者仅15郡。以后经文帝、景帝、武帝时多次中央镇压诸侯叛乱的战争,并推行了一系列削弱诸侯王国封土和特权的政策,至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汉尽收诸侯支郡;一国便只领一郡,王国与郡自此在行政区划上处于同一级别。武帝以后,由于推行“王子封侯别属郡”的政策,王国封域不断缩小,汉郡不断扩大,至西汉末年大郡领县至三、五十,大国最多领十余县,小国仅三、四县,级别虽同,实际上则郡大国小。

  武帝时一方面开疆拓土增置了许多郡,一方面将内地的郡分小。至公元前108年时达110郡(国),以后逐步省并,至公元前46年弃海南岛上的珠崖郡后为103郡,一直维持到公元2年不变,即《汉书·地理志》所记载的103郡国制度。王莽时又增至125郡。东汉初大施省并,公元140年时为105郡(国),成为东汉一代较稳定的制度。40余年后至灵帝中平后及献帝时代,皆有所增析。西汉时还曾在西域地区设置军政合一的西域都护府进行统治,治所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东),东汉也曾两度复置西域都护。

  秦代一郡置守(主民政)、尉(主军事)、监(主监察)三员。西汉省监,监察事务由中央派员直接主持,每郡仅守(后称太守)、尉(后称都尉)

  二员。边郡因军事需要一郡有二个以上都尉,管理少数民族的又称属国都尉。

  东汉内地郡省都尉,军事由太守兼管。边区仍保留都尉,并将属国都尉权力扩大,分辖一部分县,“冶民比郡”。故东汉时郡一级政区有郡、王国、属国都尉三类。

  秦县约近千个。《汉书·地理志》所载西汉末公元2年制度有县1587个,东汉初省并400余,至《后汉书·郡国志》所载140年时制度为1180县。西汉时县级区分4类:县、侯国、邑、道。列侯所封食邑为侯国、皇太后公主所封食邑称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侯国的长官称相,县、邑、道均称令(万户以上)、长(万户以下)。东汉时县一级的还有公国,其余同西汉。

  州郡时代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代人们把所知的地域范围划分为9个区域,即人们常说的大禹九州。九州的名称,说法不一(见表)。汉后经学家认为《禹贡》九州是夏制,《周礼》是周制,《尔雅》是殷制。《吕氏春秋》是杂家就不加理会,其实夏商周时代根本不可能有这种制度。

  汉初中央直辖仅15郡,故省去秦制郡监,吏治由中央直接派丞相视察。

  武帝时增至110郡,于是在公元前106年(元封五年)将京畿附近7郡以外全国的郡国分成战国时代的“九州”《尚书·禹贡》雍梁冀豫青徐荆扬兖《周礼·职方》雍冀豫青荆扬兖幽并《尔雅·释地》雍冀豫荆扬兖幽并营《吕氏春秋·有始览》雍冀豫青徐荆扬兖幽13个区域。这个区域称部,每部派一刺史(刺即监察之意),巡视吏治,故称刺史部。为了给每个刺史部取个名称,即借用了《禹贡》九州加上《职方》的2个州名,共为冀、兖、青、徐、扬、荆、豫、雍、梁、幽、并11州,不过将雍州改称凉州,梁州改称益州。另有2个不在《禹贡》范围内的刺史部,即最北的朔方(河套)和最南的交趾(岭南),共为13个刺史部,俗称十三州。其后又将京畿附近7郡置司隶校尉监察,称司隶校尉部。故西汉有14个监察区。东汉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共13个监察区,俗称十三州。同时加重刺史的职权,不限于监察,并有黜陟之权,然仍未干预地方行政。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为了加强地方权力,以便镇压起义军,于公元188年(灵帝中平五年)以中央“九卿”出任州牧,掌一州军民,不仅有省察、举劾、黜陟权,同时还有兵权和治民之权。

  于是州逐渐形成为郡县以上一级行政区划,开始了中国历史上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三国魏据黄河流域有司、豫、冀、兖、徐、青、雍、凉、并、幽、荆(西汉荆州北部)、扬(西汉扬州北部)12州。孙吴占有长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有荆、扬、交3州。蜀汉占有今四川和陕西汉中盆地置益州1州。故三国共有16州。孙吴末年分交州为广州(今广东、广西),曹魏灭蜀,分益州为梁州(今四川东部)。西晋初年分雍州为秦州,分益州为宁州,分幽州为平州。

  至280年平吴统一,将南北荆、扬合一,全国共为19州。以后又从荆、扬2州分出今闽、赣地置江州,分荆、广2州今湘东和粤东北置湘州,至西晋末年共21州。

  西晋末永嘉之乱后,北方在十六国统治之下,往往在各自统治所及的较小区域分设许多州,于是州的设置开始发生混乱。东晋时有十几个州,南朝宋、齐有20余州,到梁朝后期竟增至107州。陈朝疆土狭小,仅长江中下游南岸和珠江流域,却有42州(一说64州)。北魏统一北方后,初年有一二十州,至孝文帝太和中有38州,太和后增置益滥,末年竟达80余州,东西魏时乃至有110余州。所谓“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

  至580年(北周大象二年)有州211个。南北朝前期共有州五六十,末年竟达300余。州制之滥,至此已极。州既如此,郡亦相同。郡置之滥,北朝胜于南朝。南朝前期约有郡270余,后期增至350余郡。北朝前期有郡500左右,至后期约有六七百郡。

  东汉末年初行州郡县三级制时,一州往往辖有十来个或七八个郡,每郡领十几个县不等。可是到了南北朝后期不少的州只辖一二个郡,一郡只辖二三个或一二个县。有的州竟无县可领,有的仅存名目。南朝齐在汉中地区有45个郡,“荒或无民户”。有的两个州、郡合治一地,称“双头州郡”,故实际上州直辖县,郡同虚设。实行了400多年的州郡县三级制已完全丧失了原意。

  东晋南朝时还有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侨州郡县。永嘉之乱后,中原人民纷纷流徙,大部分渡淮南迁,也有一小部分迁往辽东和河西地区。

  当地政府为了招抚流民,安置世家大族,即就地按原来籍贯的州郡县名设置政区,称为侨州郡县。因为南徙至长江流域的人口最多,故侨州郡县多集中在中游的政治中心荆州(今湖北江陵)附近和下游的政治中心扬州(今南京市)附近,其次是3条南北交通线上,长江上游的汉中至成都,中游的襄阳至江陵,下游沿岸的今当涂、扬州至常州一带。

  道路时代为隋唐五代两宋时期。上文提到州郡县三级制到了南北朝后期已经混乱到了极点,郡一级形同虚设,地方行政制度已至非改不可的地步。

  隋朝建立后,于583年(开皇三年)罢天下郡,以州领县。589年平陈,统一南北,将州县两级制推行至全境。607年(大业三年)又改州为郡。从此州即是郡,郡即是州。《隋书·地理志》称是大业五年的制度,故以郡领县。

  共有郡190,县1255。县的基本数字无大变化,而县级以上机构却大大精简。

  隋朝实行州县制共24年(583~607),而实行郡县制共11年(607~618)。

  然而大家都以为隋朝推行郡县制,这是受了《隋志》的影响。唐初又改郡为州,恢复了州县制。以后在742~758年(天宝元年至乾元元年)间又曾一度改州为郡。唐一代近300年中实行郡县制仅16年,基本上是州县制。唐代州一级行政区划中还有府。先是713年(开元元年)升首都雍州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为河南府。以后又陆续升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驻跸过的州为府。如升并州为太原府,升岐州为凤翔府,升益州为成都府,升蒲州为河中府,升荆州为江陵府,升梁州为兴元府,升华州为兴德府,升陕州为兴唐府等。五代十国时期各国首都和陪都均升为府。

  宋代升州为府的情况更多了,除了首都、陪都外,凡是皇帝诞生、居住、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升为府。北宋宣和末全境有38府,南宋境内有20余府。府虽与州同级,但地位略高于州。当时黄河、长江流域一些重要城市所在地几乎都置了府,到了明清时代大部分二级政区都置为府。

  五代两宋时地方行政区划中还出现军和监,军在唐时是军镇,原属军事系统,只管军队,将领称使,多设在边区。五代时军事行动频繁,军不仅管兵马,也辖土地民政,宋代沿袭五代制度,演变成地方行政单位,在今山西、河北、陕西沿边多设军。小的由知县兼军使,大的则由京官带原衔知军。监是由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专业管理机构,对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很大,地方官无法兼管,故划出一定区域由监官管辖,变成地方行政单位。军监有领县不领县两种,领县的与府州同级,不领县的与县同级。领县的军监虽与府州同级,但一般地位低于府州。所以宋代县级以上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类。

  唐代有300多个府州,1600余县。宋代疆域远较唐代为小,但府州军监总数也有300余,1200多个县级政区。面对这样庞大的府州,中央无法进行直接的统治,但又不愿在府州以上再增加一级行政机构,怕扩大了地方权与中央抗衡。于是就设计了一种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司机构,即所谓道路制度。

  唐代初年根据自然山川形势将疆土分为关内(潼关以西、秦岭以北,包括河套)、河南(当时的黄河以南、淮河以北)、河北(当时的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河东(黄河以东、太行山以西)、陇右(陇山以西)、山南(秦岭以南、长江以北)、淮南(江淮之间地)、江南(长江以南)、岭南(五岭以南)、剑南(剑阁以南)10个区域,称为十道。神龙二年(706)

  开始曾设过“十道巡察使”、“十道存抚使”、“十道按察使”,皆由中央临时派遣,不常置。开元二十一年(733)分为15道,即将关内道分出首都长安附近地区为京畿道,河南道分出陪都洛阳附近地区为都畿道,又分山南为东西2道,江南为东西2道,另增设黔中道(今贵州一带),共15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专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就成了15个监察区。安史乱后,监察权为节度使所兼,独立的监察区就不存在了。

  中唐以后又出现了节度使区域。唐初沿袭北朝以来的制度,在军事要地设置总管,旋改称都督,管辖几个州的军事。以后为加强防务,给边境诸州的都督带使持节(节是权力的凭证),以增加其权力,称为节度使。开元时有沿边八节度使。天宝时有沿边九节度使(即范阳、平卢、朔方、河东、河西、陇右、剑南、安西、北庭),一经略使(岭南)。安史乱后,内地也遍设节度使,大者领州十余,小者也有三、四。节度使职权也由原来只管军事,发展为总揽一区的军、政、财、监大权,位尊权重。节度使所辖地区称镇、方镇、节镇、藩镇或道,比较不重要的地区则置观察使或防御使、经略使统辖一道,从而形成了道(镇)、州(府)、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唐朝后期全国有四、五十个镇,除首都京兆府和附近几个州和陪都河南府外,其余府州均属方镇。

  唐代前期国势强盛,先后灭了东突厥、高昌、薛延陀、西突厥、高丽,其余边疆少数民族也纷纷归附。为了加强这些地区的统治,唐朝政府仿效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采取了都护府和羁縻府州的制度。羁縻府州是由唐朝政府任命当地少数族首领为都督刺史,颁发印信,可以世袭。各边地共设置了800余羁縻府州,分别由若干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开元、天宝年间有六都护府分布四边,安东都护府管辖东北地区,安北都护府管辖漠北,单于都护府管辖漠南,安西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南的西域地区,北庭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北的西域地区,安南都护府管辖越南北部地区及滇东南、桂西。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上述各都护府辖区也屡有变迁。

  宋代初年吸取了唐末藩镇割据的教训,革除了藩镇的实权,诸州皆直属中央,节度使仅存空名而已。并将全国分成若干个称为路的区域,每路置转运使负责征收和转输各地的财赋。以后转运使职权远渐扩大,兼及“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控制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形成了分路而治的局面。真宗时(998~1022)考虑到转运使权力太重,于是设置了提点刑狱使,总揽一路司法和监察,安抚使主持一路军事,而转运使专理一路财赋和民政。所以宋代一路有三种长官:转运使(简称漕司)、提点刑狱使(简称宪司)、安抚司(简称帅司),总称监司。

  北宋分路以转运使为主,初分时极不稳定。至道三年(997)始定为15路,天禧四年(1020)又分为18路。元丰八年(1085)定为23路。这23路是京东东、京东西、京西南、京西北、河北东、河北西、永兴军、秦凤、河东、淮南东、淮南西、两浙、江南东、江南西、荆湖南、荆湖北、成都府、梓州、利州、夔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路。崇宁四年(1105)将首都开封一府置为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宋金盟约,约定联合灭辽后,金归还宋燕云十六州地。于是北宋预置了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不料金灭辽后未能践约,仅归还六州。所以北宋末年号称26路,实际上只有24路。

  北宋所谓18路、23路,均指转运使分路而言。宪司、帅司分路则不同。

  如河北转运使分东西2路,帅司因防御契丹需要分为大名府、高阳关、真定府、定州四路。宪司则合为一路。

  南宋时因军事防御需要,分路以安抚使为主。在其秦岭、淮河以南全境内所分的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荆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等16路,是指安抚使路而言、漕司、宪司分路则不同。如两浙安抚使分为东西路,漕司则合为一路。

  宋代的路有三种监司,各司其职,没有集权于一人一司,府州有事仍可直达中央。因而与魏晋的州和元以后的行省不同,不构成地方上一级行政机构,仍实行州(府)县二级制。

  辽代沿袭唐制,将全国分为5道。每道有一政治中心称府,建有京号。

  并以京号为道名,合称五京道。上京道辖西拉木伦河流域为中心的契丹本土,洽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右旗东南波罗城)。中京道辖奚族本土,约今内蒙古老哈河上游和英金河、锡伯河流域、辽宁的大小凌河流域和河北省长城以外的滦河流域,治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东京道辖原东丹国地,约今辽河、嫩江以东,外兴安岭以南地区,治辽阳府(今辽宁辽阳市)。南京道和西京道大致即五代后唐割让给契丹的幽蓟十六州地。南京道辖约今海河、大清河以北、内长城以南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治析津府(今北京市西南);西京道辖约今山西省北部和内蒙古东南部分地,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

  辽代在形式上沿袭了唐代的道制,但具体统治方法上却采用了宋代的路制,即每道设都总管府(帅司)、处置使司(宪司)和转运使司(漕司,各道名称不一),也是三权分立。道下分府州军城4类,另有隶属于州的州、军、城,实与县同级,这种制度为前所未有,为明清时代直隶州、散州的先声。

  辽代还有3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一是头下军州,又作投下军州。这是贵族、功臣将在战争中掠夺来的人口,作为他们的私奴所建立的州县。按人口的多少,分成头下州、军、县、城、堡级次。一是斡鲁朵制。斡鲁朵是皇帝、皇后的宫殿、行帐所在。辽代共有12宫1府。以皇帝的私奴俘所建立的州县,属该皇帝的某宫(斡鲁朵)所辖,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头下军州。一是边防城。主要设置在西北边线上的州、军、城,总名边防城,为国防需要所置,不承担赋税。

  辽代对北边原游牧部族不采用中原王朝传统的州县制,设立部族节度使、属国等进行统治。《辽史·地理志》记载,辽朝有五京、六府、156州军城、309县、52部族、60属国。

  金代政区杂糅辽、宋之制,分路而治。前后有17路、20路、19路之分。

  每路置一都总管府,掌一路军事兼及民政。所谓17路、20路、19路,即以总管府分路。金代在并辽后,除以其发祥地为京师(后称上京会宁府)外,又沿用了辽代上、中、东、西、南五京之制。侵宋占有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后,不久迁都中都大兴府(今北京市),以宋故都为南京开封府,以辽中京为北京大定府,上、东、西三京如旧,此一都五京各领一路。此外改北京路(辽上京道)为临潢府路,分东京路为咸平路,河北东、西路因宋旧,并分其南部为大名府路,分宋河东路为南北2路,山东东、西路因宋之旧,分宋陕西二路为京洮府、凤翔、鄜延、庆原、临洮五路。至大定中为以上20路。

  泰和五年(1206)并临潢府路入北京路,即为《金史地理志》19路之制。另外还有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提刑使司(后改为按察使司),掌一路司法,统军司,掌一路兵马。三者与都总管府分路不同,如总管府为19路时,转运司为13,提刑司为9,统军司为3。此与宋制相仿。东北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流域设有曷懒路、婆速府路、蒲与路、速频路、胡里改路等,为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不领府州县,只辖猛安、谋克(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是军政合一的部落联盟组织),不在20路、19路之列,金总管府路下辖府、州、军(后尽升为州)、县。据《金史地理志》载,金时有京、府、州179,县683。

  行省时代为元明清时期。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原为中央(台、省)的派出机构。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东魏北齐时曾分道设置过行台省。金代初年也出现过行台省制度,为时短暂。至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进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所设行省渐多。蒙古入主中原,仿金实行行省制度。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世祖时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故称行中书省。起初也是临时措置,后因军事征代的时间很长(从伐金到灭宋共70年),逐渐被固定下来。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演变为地方官。这种演变大约完成于平宋以后。

  元至元年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都很不稳定。到12世纪末的大德年间才开始稳定下来,全国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故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今京、津2市、晋、鲁、冀3省及豫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甘肃、岭北。辖区都很大。另以高丽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王兼任。其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

  元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需要,又分出许多行省。

  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等等。以后又成立了许多分省,如福建行省分出了建宁、汀州、泉州分省。总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十分混乱。

  明洪武初改革元代行省制度,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设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

  因名称和辖区未改,故而习惯上仍称省。但元代的行省官制与中央的中书省相同,军民诸政由行省统辖,至明时遂改用地方官名称,且将一省之权分而为都、布、按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属中书省的辖区也直属六部,名为直隶。明初建都应天府(治今南京市),即以中央直辖的相当今江苏、安徽2省和上海1市的地区为直隶,也称京师。永乐时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市),即以相当今北京、天津2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为直隶(京师)。原直隶改称南直隶,也称南京。自宣德以后,全国一直分为两京(或称两直隶)13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

  一般省分都是一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军户。但边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个都司鞭长莫及,于是增设了几个都司和行都司。明一代共有21个都司和行都司,除了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外,还有5个行都司: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治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山西(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以及北直隶境内的万全、大宁都司和属于山东的辽东都司。另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和统辖青藏地区的乌思藏、朵甘三都司,均属于羁縻性质。因而明代所谓一省并非仅指布政使司辖区,还要包括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使辖区、山东都司辖区,还包括辽东都司辖区。因辽东都司的监察由山东按察使司管辖。

  明初实行一省布、都、按三权分立,原为避免地方权重。不久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加剧,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不能应变。于是宣德年间开始将原来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巡抚地方的临时措施在关中、江南等处固定下来,作为常制。景泰以后又增设两广总督。嘉靖以后,全国普遍设有节制布、都、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理军务,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而巡抚主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有,甚至一省有几个。故而总督、巡抚的辖区、驻地与三司并不一致。

  在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官实始于清。顺治年间曾实行一省一督制。康熙初年改为一省一巡抚,二三省一总督。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成为定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总督兼巡抚事,省区与督抚辖区趋于一致。至光绪时始有所增裁,如光绪十年(1884)置新疆巡抚。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1895年因中日战争后割让日本而裁)。三十年裁湖北、云南2巡抚。三十一年载广东巡抚。三十三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3巡抚和东三省总督。至是为9总督15巡抚。明代一省之长为布政使,而清代一省之长为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位次于巡抚。通例一省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各一,惟江苏省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分江苏(治苏州府、管苏、松、镇、常、太4府1州)、江宁(治江宁府、管江宁及长江以北诸府州)2布政使司,但仍为一省。

  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如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办事大臣驻甘肃西宁府,辖青海地方)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加上内地18省,共26个政区。清末为加强防务,光绪十年(1884)建新疆省。十一年建台湾省,二十一年马关条约后,台湾割让日本。三十三年(1907)改原奉天、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省。全国共22省。辛亥革命后,撤销督抚。各省设都督、民政长分理军政、民政,都督旋改称将军,又改督军、督办。民政长旋改称巡按使,又改省长。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省设主席为一省之长。并改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于边区增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共28省。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归还祖国。并将战前东北3省地(伪满时分划为18省)分置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共35省。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各级行政单位,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行省路—府—州—县府—州—县州—县ìí...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2项改革:一是撤销路一级,由省直辖府州县;二是州分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属州,均省去附郭县。本县事由知州管辖。

  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省布州县厅都卫—所守御所()

  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改变:

  (1)废除以卫所管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

  (2)增加厅一级。厅原为府的分支机构,为了某种需要,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内较偏僻或新开发地区,其所辖区域即称厅。厅有2种,属省的称直隶厅(绝大多数不领县),属府的称散厅。

  (3)明代不论直隶州、属州均领县,而清代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通判的地位高于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称为府厅州县。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省府州县厅州—县厅

  至于边区将军和大臣辖区下除了部分农业地区设置府州县外,还在内外蒙古、东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此外新疆还有回庄制度,以各级伯克治民,西藏则设营进行统治。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西南地区推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土司制度,即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和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司进行统治。土司除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外,在其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地区土司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彻底废除。

  元明清时代除了上述地方行政区划外,还有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之间的“道”,实际上是省的派出机构。元代道分2种:一是宣慰司道,是协助行中书省治理部分路府州县的行政机构,一是肃政廉访司道,是主刑名监察事务的机构,都有各自的辖区。明代一省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县的钱谷,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县的刑名,称分巡道。清代沿袭明制,长官通称道员。北洋政府时,曾分一省为数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尹。1928年取消道制。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曾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先在江西省推行,即将江西划分为几个区,置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即称专区。以后推行至全国,大致相当明清时期的道。

  民国初年撤废了府厅州制度,全改为县。由省直辖县。另有设治局(性质近似清代的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设市一级政区,分院辖市(初称特别市,后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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