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16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法第82条的修改。在原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进一步强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并依据职责调整将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主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曾经将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列为重点任务。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一个主系统(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子系统共同构成。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建立横向联系网络。国家级平台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省、市、县三级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设计,由同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建设。各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对接,并延伸到信息使用终端。主系统要实现对各子系统数据的实时、全权调用,可实时向各类终端发布预警等信息。各子系统通过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该平台基础上扩展功能。统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可以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速度,极大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欧盟的快速预警系统与此类似,并成为欧盟成员国及时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和实现快速预警的成功经验。
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格外受到关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就可能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例如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鲜膜包装蔬菜、水果及熟食,该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经传出,引来公众恐慌。其后,原卫生部明确表态,只要是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都对人体无害,才使事件归于平静。这样的情况不仅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权威。为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必须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进行规范。同时也为了防止“政出多门”,避免不同监管部门发布相互矛盾的食品安全信息,本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对信息公布的主体、内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确定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同层次。依据本条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与公众日常生活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关系紧密,且影响范围大、力度强、涉及面广,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规范性、严肃性,必须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二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但也可以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查处情况等,依据各自职责,由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个层次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关部门在进行公布时都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三、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一些社会公众意见提出,未经授权不得公布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影响媒体、公民的舆论监督。立法机关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考虑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初衷,就是要求任何部门、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仍然有必要作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出版、播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节目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