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06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法第76条的修改。第1款增加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规定;第2款在原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第3款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重点内容的规定。
一、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国际上公认的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步骤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法的核心步骤,应当体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的作用,努力追求实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
鉴于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应当如何科学、高效地利用好有限的监管资源,成为立法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盟、日本等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综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为依据,对于高风险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高风险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正在探索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达到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的目的。例如,一些地方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颁布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综合食品种类、企业管理水平、诚信记录三要素,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重点排查隐患,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及重点内容,实施针对性分级监管。为了实现科学高效的监管,在法律中有必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级管理,因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二、制定、公布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监管部门较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承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等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有必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监管部门年度监管的重要指导文件。制定全面系统可行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统领年度监管工作,并以此作为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作为年度评估监管绩效的标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为了充分发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新法还进一步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以更好地促使监管部门在公众监督的压力下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法定重点内容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就需要合理安排监管资源,科学确定监督管理重点。与第1款规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精神相一致,新法在修改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状况,将以下四项内容确定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管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也曾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本法进一步将婴幼儿用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特殊食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保健食品作为本法规定的“特殊食品”,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也应当依法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为了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本项规定还进一步细化指出了保健食品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点,依法应当对本项规定的内容重点监管。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随着第1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历史状况等,确定哪些属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本项规定突出了第1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可以作为确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重点的科学依据作用。只要是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监管部门就应当本着未雨绸缪的预防原则,及时将其列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