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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15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虽然也是关于责任约谈的规定,但是与第114条规定的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异,属于一种行政层级监督。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制度的建立

行政层级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是预防和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违法行政的最直接和最有效手段。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具有行政层级监督的内部性、专业性、高效性、广泛性等特点,是完善和规范行政层级监督的有益立法实践,能够使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落到实处,促使和推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政令畅通,落实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制度的实施

依据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层级监督性质的责任约谈制度,实际上有两种法定类型: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二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约谈。要实施好这两种类型的责任约谈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的约谈事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的法定事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约谈的法定事由是,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获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就可以对下级进行责任约谈,要求下级积极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法定的约谈对象

无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还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约谈,法定的约谈对象都是下级部门或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这是由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决定的,约谈下级部门或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可以提高下级部门或政府的重视程度,以最快的速度促进食品安全隐患的消除。

(三)责任约谈的效力或后果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约谈”,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层级监督行为。等于是上级对下级提出警示或者告诫,甚至是下达了命令。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这与本法第7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精神相一致。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