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0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调查权和配合义务的规定。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及时、有效开展,本法赋予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相应的调查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调查。
一、调查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调查组一般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需要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相关人员健康损害情况,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事故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查明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等。因此,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监督管理单位、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提供样品,应当是免费的。这不同于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时食品检验中样品需要购买的规定。本法第15条规定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本法第87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二、配合义务以及不得阻挠、干涉调查义务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找到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顺利开展,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具体而言,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提供。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如果违反了配合义务,或者阻挠、干涉了事故调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第13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