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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2:57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70条的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工作强调关口前移,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是贯彻食品安全工作方针,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意义重大,是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

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是突然发生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反应迅速,协调一致,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因此,事先制定预案是必要的。预案是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作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更强,内容也更加系统、详尽。法律中重视应急预案制度,发端于2003年“非典”后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对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国应急预案和各地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基本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2006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法定化,为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理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法,在原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循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机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应急预案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据此,本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上级应急预案共同形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一部分,属于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整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内部相互衔接、协同一致,更为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区域应急预案时,除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特点,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1.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事故处置指挥体系与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并依法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具体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成立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预防预警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评估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都有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义务,相关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做好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提醒社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4.处置程序。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确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应急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包括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及技术保障、物资与经费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如信息保障措施是指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尽早发现,将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需要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控制措施、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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