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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03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如下: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主要任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75条的修改,增加了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将事故责任承担者的范围扩大至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原则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遵循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指要根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证据,研究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寻求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客观全面、彻底查清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者缩小事故事实,不得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遵循科学”,是指事故调查要尊重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采取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全面地获取、分析事故调查收集的每一份证据、材料。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事故调查应当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要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任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有三项任务: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一步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出具处理意见的基础。事故原因的调查离不开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调查,深入分析以下方面:事故发生的经过、健康损害情况;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查明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等。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单位概况;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诊断和鉴定结果等。

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非人为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非人为事故或者意外事故,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属于人为事故或者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

2.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一般而言,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处理。

3.提出整改措施。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过程中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

三、事故责任承担者的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也可能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到位。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只是调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还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出发,查清楚食品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监督管理权的运行状况,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本条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者范围予以扩大,规定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要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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