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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0:27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者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自我管理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的事务。村民之间、居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或居民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之间;每个村民或居民对于本居住地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违反了村民或者居民之间的约定如何处理等,都要由村民或居民自己来决定。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使村民或者居民受到各种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民主教育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自我服务就是村民或居民有组织地为自身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兴办什么样的服务项目,根据群众的需要,自己决定;服务所需的费用,由群众自己筹集。目前的自我服务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服务,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养老院等;二是生产或生活服务,农村地区,主要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或产后提供各种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城市地区主要是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些地方出现了社区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相比,范围更大一些;构成主体除了居民外,还有单位和组织;其功能更多一些,包括物业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内容。社区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是并存,既有社区委员会,又有居民委员会;有的是合并,即取消居委会,统一组建社区,名称上叫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有的是在社区委员会下设居委会。应当说,社区是一个地域概念,可大可小;居委会是一个组织,侧重于参加的人,两者既有共性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社区的兴起和发展,反映了城市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原来居委会功能的局限性。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居委会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焕发新的生机,需要结合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的需要统筹考虑。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居委会的设置范围,扩大功能,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等措施,使之适应新的需要,不宜简单采取撤销的办法。

二、村委会和居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决定了它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能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如果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确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有可能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为政府的“一条腿”,使基层政府把大量的行政工作压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是代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为,这都影响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对上述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三、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没有因为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由独立、公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是村民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也可以是村民采取联名的方式提出,具体办法可由选举办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还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与村委会有所不同,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直接选举,即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二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三是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这种产生方式是根据城市居民的特点,所作的灵活规定。换而言之,居民与居委会的密切联系程度,不象村民与村委会那样紧密,因为村委会所在的区域实际是一个生产、生活的统一体,而居委会涉及的区域仅是一个生活区域,居民个人对居委会的依赖程度较低,因此没有必要一律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任务

宪法规定的四项任务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公共事务是指与本居住地区村民或居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居住地区的公共福利事业。民间纠纷即邻里之间,家庭内部之间、居民或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纠纷的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开展治安防范,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治理工作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同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要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政府反映。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还有以下任务: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集体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的任务还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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