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0:2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族构成要求的规定。
一、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一般还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为了保障各民族人民都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必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本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每一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二、决定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规定了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和比例。选举法第18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第19条还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适用上述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上述原则,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常委会会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县级不设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当然,无论是谁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都不应当只代表本民族,而应当忠实地代表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履行职务。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规定是“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也就是说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符合要求,担任副主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一定要求实行区域自治的民的公民族担任主任。这是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主任或者副主任和其他代表或者委员一样,都只有一票投票权。因此,无论是作为主任还是作为副主任,只要大会和常委会的民族构成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充分保证其管理民族内部事务职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