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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8:54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18号),规定,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据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就各市的情况来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不统一。其中,枣庄、济宁、威海、日照、东营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部门,青岛、烟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济南、淄博、潍坊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公用部门,临沂、聊城等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则由建设、市政公用两部门共管;具体到各个县(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又都是由建设部门主管。基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杂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凡是确定由建设部门主管的,相应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市政公用部门主管的,市政管理局、公用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的,城市管理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没有燃气管理权,其燃气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区与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燃气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