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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8:48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主旨

本条是对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一)城市管道燃气设施

1、管道燃气设施包括:(1)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的燃气管网;(2)城市燃气分配站或压缩机站、调压计量站或区域调压室;(3)储气站;(4)电讯与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中心。

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皆可经城市管道燃气设施供应用户,其工艺流程如下:

管道煤气的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焦化厂荒煤气→煤气净化(除尘、脱硫、除焦油等)→煤气储气厂→加压→城市煤气中压管网→区域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煤气用户

管道天然气的一般工艺流程为:天然气田(净化、加压)→长输管线→城市门站(调压、计量、加臭)→城市燃气高压或中压供气管网→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天然气用户→用户调压器

液化气气化站工艺流程为:液化气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强制气化器→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

液化气混气站一般工艺流程为: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稳压泵→气化器→高中压调压器→比例式混气机→稳压罐→中、低压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引射式混气机→低压贮气罐→压缩机→城市管网系统

2、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管道。我国城市燃气管道根据输气压力一般分为:①低压燃气管道(压力小于5千帕);②中压燃气管道(压力为5千帕-0.4兆帕),(中压管道A压力为0.2-0.4兆帕,中压管道B压力为0.005-0.2兆帕);③高压燃气管道A(压力为0.8-1.6兆帕);④高压燃气管道B(压力为0.4-0.8兆帕)。(2)燃气管网。燃气管网根据所采用的管网压力级制不同分为:①一级系统,仅用低压管网来分配和供给燃气,一般只适用于小城镇的供气系统;②两级系统,由低压和中压或低压和高压两级管网组成;③三级系统,包括低压、中压和高压的三级管网;④多级系统,由低压、中压和高压管网组成。

3、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在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中,燃气调压室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施。通常由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安全装置、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等组成。

4、压缩机站。压缩机是用来压缩燃气,提高燃气压力或输送燃气的机器。压缩机的种类很多,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往复活塞式、回转罗茨式、螺杆式及离心式压缩机。

5、燃气储配站。储配站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燃气、加压和向城市输气管网分配燃气,分低压和高压储配站。低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低压储气柜(湿式或干式)、加压机及加压机房、变配电室、控制仪表、站区燃气管道、给排水、油料库、消防水池及生产、生活设施等。高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高压储气罐、调压器、除尘器、油气分离器、计量装置等,其它与低压储配站相同。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

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主要设施有:液态液化石油气储罐、烃泵、压缩机、气液分离器、计量装置、槽车装卸台、变配电室、控制仪表、残液倒空装置、给排水、仓库、消防及其它生产与生活设施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除接收储存、加压和向其他各种供气站转售外,还具有灌瓶的功能。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户使用液化气的气瓶供应点。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构成。

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是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上述规划中包含的有关燃气设施,应当与相关工程进行配套建设。《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实施

凡属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都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配套建设,是指在一定的开发区域或改建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各种需要,进行相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正常运作,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另外,《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暂不具备(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这一规定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顺利进行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是避免重复拆建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称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改作他用,而非一定要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