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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8:49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主旨

本条是对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变更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燃气规划属于一类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于《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不限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了与专业规划相区别,将燃气的规划称为燃气专项规划。

一、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

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1)确定耗气定额、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2)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方案,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3)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4)消防规划。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5)环保规划。包括“三废”和噪音的防治以及环境的综合评述等。(6)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包括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等。(7)投资概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燃气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兼顾农村用气实际,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应当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为前提。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承担城市燃气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设计资质。规划成果包括:(1)规划文本;(2)规划说明书;(3)基础资料汇编;(4)图纸。

三、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

燃气专业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批准程序适用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一款)。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款)。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款)。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的批准程序适用以上规定。但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在规划深度、内容、涵盖范围等方面,远远达不到《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燃气专项规划实际上是对燃气专业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审批适用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进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政府审批之前,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还应当按《山东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论证审批。设区的市城市燃气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县级市和县城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规划、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燃气专项规划的变更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这有利于维护燃气专项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擅自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现象的发生,避免人为造成的燃气工程无序建设及燃气安全隐患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