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12:0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责任。
本条从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即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首先,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法的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体现了属地原则,即以领域为标准,领域是指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是指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因为传染病防治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以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在保护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人身健康的同时,也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因此,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相关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调查,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查询。检验,是指用生物、物理、化学或者其他方法分别对某些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样本和有关物品进行检查、化验。采集样本,是指按照有关规范采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血液、组织、病理切片和代谢物等样品,以找到病原体。隔离治疗,是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的扩散。单位和个人在接受上述控制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如实提供传染病防治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知道单位和个人有关传染病的情况后,除依法进行相关报告和通报外,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涉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单位和个人在履行配合传染病防治的义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或者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认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的预防、控制措施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