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9:4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以及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以下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所谓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在计划生育服务中为达到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施行的相关手术。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和取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要依法进行,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19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违反这两条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或者护士资格,或者未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违反这一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
(三)个体行医者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这一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主要是指为已经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采取了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了男女结扎绝育手术等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非法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进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使一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得以超计划生育,从而破坏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据计划生育报表统计,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达到113。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为了生男孩,便到拥有B超设备的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通过行贿等手段要求医生为其作胎儿性别鉴定。一些不法的医生,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的医生,见利忘义,置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于不顾,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旦鉴定为女孩,则进行选择性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有的不法医生甚至以为他人作非法性别鉴定为发财的手段。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加剧婚姻市场的竞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增加性犯罪的可能性,加重社会保障负担等,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对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坚决治理,一方面,计划生育、卫生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定点分娩,落实孕情监测和跟踪服务,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此次,本法又重申了“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并且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因医学需要而进行的对胎儿的性别鉴定是法律所允许的,医学上考虑到一些遗传性疾病只对下一代中的男孩或女孩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对患有该遗传性疾病或携带该遗传性疾病致病基因的夫妻所孕育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保证婴儿的健康。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节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主要内容(除了节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还包括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的手术),具体是指在计划生育服务中为达到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施行的相关手术,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和取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等。实施假节育手术,主要是指医生为他人实施假的宫内节育器放置术或者假的人工流产术、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使一些根据地方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得以逃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进而达到超生的目的。如,有的育龄妇女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按规定应当放置宫内节育器,该妇女为了再生育一个子女,便买通医生为其实施假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名义上是已作了节育手术,但实际上并没有真的放置宫内节育器,从而欺骗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使一些想超生者,得以逃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达到超计划生育目的。
进行医学鉴定,是每一名执业医生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医学鉴定,是指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通过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后,签署有关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活动。计划生育证明即是一种医学证明文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通过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根据这一规定,医生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才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医生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与病人的个人健康权利和医疗预防保健的工作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它既是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又是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医生必须如实进行医学鉴定,绝不能伪造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使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超计划生育,加重了国家的人口负担,而且也败坏了医德、医风,所以必须依法严惩。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主要是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该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这里主要谈谈警告和吊销执业证书两种处罚种类。
警告在学理上称申诫罚,有告诫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诫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警告是六种行政处罚中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法?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810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范云渖瓒ㄈǖ墓娑ū冉峡硭桑悍伞⒎ü妗⒐嬲露伎梢陨瓒ň娴拇Ψ#⑶倚姓厥视眉蛞壮绦蚣纯傻背∽鞒龃Ψ>龆ǎ槐鼐鞑椤⑹占ぞ莸纫话愠绦颉?/p>
吊销执业证书,在学理上称作行为罚,是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吊销执业证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执业权利,因而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还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条所规定的吊销执业证书,主要是指医师的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执业医师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医师不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有两个: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具体执法中,两个部门既要有分工,又要相互配合,一般来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生有本条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业的医生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但是吊销医师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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