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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27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理由是: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不大,数量不少,考虑到这类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新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类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应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这类生产经营者的特点及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制定。

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未遵守新法第36条规定,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新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对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需要说明: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不同于新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应当遵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是原法施行近6年来很多地方尚未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后1年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未能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新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