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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2:52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66条作了简要修改,只是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涌入国内市场。消费者、生产者如何选择这些产品,如何了解这些产品的名称、品质,营养成分、产地,以及如何食用或者使用,只有通过产品包装上所附的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来辨识,或者通过说明书进一步了解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因此标签、说明书的内容非常重要。规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保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本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本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原法第66条只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者从境外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签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通过标签的描述,一方面便于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或者使用后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溯。为了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强调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果没有中文标签则不得进口。

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原法第66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预包装食品都需要有说明书,因此将其修改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所谓“依法”,例如依照本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因此,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说明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进口。

三、对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

本条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都要求遵守本国的有关法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关于遵守本法,例如本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再例如本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关于符合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应当载明的内容之一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果进口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因食用或使用不当,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其产品标识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例如,2009年2月,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对于这种以原产非洲的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制作的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的标识专门作出规定。由于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不宜被孕妇、婴幼儿食用,所以要求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关于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例如2011年卫生部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使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因此,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中如果有外文的,所使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本条还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中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事项所以由法律规定一一列出,因为它们是与产品质量、安全、明确责任、监督管理有着紧密联系,应当准确注明,不能有遗漏,缺一不可,否则就要影响到该标签或者说明书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应有的中文说明书,以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2012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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