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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8:29作者:百科知识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主旨

本条是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和检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不良后果是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一旦发现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减轻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同时,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现场初步调查核实,立即向本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当不能确定上述疑似物品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检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将封存物品送具备资格的相应检验部门检验,并共同对送检物品启封。对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谓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对药品进行检验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是否是假药、劣药、与处方开具药物是否一致,如药品所包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是否符合,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是否为变质过期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等。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对封存物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