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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8:23作者:百科知识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负责和专家鉴定组产生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对具体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对每一例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可能是专家库全体成员共同参加的鉴定活动,也不是每一个鉴定专家对任何医疗事故都具有鉴定能力。因此,对具体医疗事故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本条是对如何组织具体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所以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是因为:

1.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鉴定工作应以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医学科学是一门研究人体生命现象、疾病状态和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防治措施的科学,具有很高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同时,人类对疾病的认识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医学家对疾病的认识也可能存在着思维方式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关注的重点不同,面对复杂的疾病状态,每——个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点和误区,从而不能全面反映出医疗过程的本质和全貌。因此,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不是以鉴定人—个人的方式进行鉴定,而是集思广益,采用合议制的形式,成立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2.医学科学的特点和对疾病诊治的方式决定了鉴定工作应以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现阶段,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分析疾病的发展变化,往往首先是通过各种检查获取一些症状体征和病变资料,然后通过临床思辩的过程进行分析讨论,明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预测疾病转归,正是由于医学科学的这样一个特点——临床思辩性,决定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采用专家鉴定组的形式更科学、更客观、更准确。

3.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可能涉及的不只是一个医学专业,而医学的分科越来越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鉴定应该以鉴定专家组的形式进行。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具有三个特点:(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以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鉴定;(2)专家鉴定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体,而鉴定专家库不是鉴定工作的主体,医学会也不是鉴定主体,专家库成员在未获准进入专门的专家鉴定组时不具有独立进行鉴定的资格;(3)专家鉴定组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下进行鉴定。

二、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

怎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专家鉴定组,如何选择鉴定专家对于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医患双方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进一步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对鉴定工作的信任度,从而保证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条例颁布并施行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一般都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鉴定委员会委员中选聘相应学科的医学专家和聘请有关的医务人员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而且对鉴定成员的具体单位、科别和姓名在正式鉴定前对医患双方都是相对保密的,以免对鉴定专家产生干扰。条例在拟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鉴定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根据法治和公平原则,规定本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方式,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抽取,这种随机抽取的方式与过去指定专家的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1)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避免了在安排鉴定专家时的人为干扰,体现了专家鉴定工作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客观性;(2)有利于提高医患双方对鉴定工作的信任度。(3)有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抽取专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抽取专家时,必须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主持。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组。随机抽取专家,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放弃此项权利,凡放弃此项权利的,应当予以明示。双方当事人均放弃抽取权利的,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也应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专家。

2.随机抽取的关键是随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权利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排斥另一方当事人抽取的专家,对已经随机选中的专家非因回避因素或专家本人原因不能参加鉴定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该专家参加鉴定组。

3.随机抽取不是任意抽取,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按医学专业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成若干专业组,医患双方应当根据鉴定案件的医学专业

需要,在有关的专业学科组中分别抽取专家,不能抽取与本例鉴定无关的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否则视为无效。

4.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应当多于实际需要参加鉴定组的专家人数,其中超出的部分可以作为候选人,以免有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鉴定,影响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如果已抽取的专家不参加鉴定组,影响鉴定组法定人数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医学会主持下再次抽取。

三、特殊情况可以请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参加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这一规定,打破了多年来完全由本地区医学专家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进行技术鉴定的旧体制,从而使鉴定机制为更科学、更公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了保障。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机制上完全被限制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于本地区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或者由于一些人为干扰,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造成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条例从实际出发,规定了可以从本地区以外抽取专家鉴定,从机制上为保证对特殊案件的公正鉴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医疗事故争议公正、合理解决,解除了医患双方对鉴定工作的某些担心。在实践中应用从外地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鉴定的新机制时,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客观把握特殊情况的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应当坚持以本地区的专家进行鉴定为主,只有在特殊情况才考虑从外地专家库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咨询。特殊情况一般应当包括:

(1)重大疑难的医疗事故案件,本地区的医学技术力量不足以完成技术鉴定,或者还有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外地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2)特殊医学专业类别、新兴的医疗方法;本地医疗机构极少设置的医学专科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案件;在对有关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后,本地区难以抽取符合法定人数的相关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需要外地区予以帮助。

(3)医疗事故案件,涉及了特殊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本地区专家无法独力进行鉴定或鉴定后难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等。

(4)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案件,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邀请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

2.聘请外地专家亦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聘请外地专家也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不能由医学会指定某专家鉴定组,也不能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聘请本地区以外的某专家参加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有关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在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由于聘请本地区以外专家参加鉴定所增加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聘请的外地专家,应当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类别,不能聘请与鉴定工作无关的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4.聘请外地专家提供书面咨询,向外地专家进行函件咨询,一般是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聘请外地专家到本地区鉴定有困难或者经随机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鉴定时,可以将有关资料送给本地区以外的专家,请其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进行函件咨询应当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医学会也可以采取委托外地有关医学会协助抽取专家提供咨询的方法进行。

本地区以外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独立存在,也不能提供给医患双方当事人。咨询意见只提供给负责具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作为鉴定过程中的参考意见,鉴定组综合分析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果以鉴定结论书为准。

本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人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是因为:

1.医学科学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疾病发生的原因、疾病发生的机理、诊断的正确性、治疗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不要说非医疗卫生人员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医疗卫生人员只要不是同一医学专业也很难作出判断。所以为了真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出于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也应当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当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有可能已经发生医疗事故,也有可能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不论怎样,有可能存在威胁人民健康的紧急情况,这需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判断和总结,通过鉴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因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对医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医师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了这样一个义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