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8:28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条是对尸检时限、承担尸检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拒绝尸检的责任的规定。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
1、普通解剖,仅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在教学科研时施行。
2、法医解剖,仅限于司法机关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确定是暴力死亡还是非暴力死亡,收集必要的资料,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3、病理解剖,仅限于医学院校教学、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阐述及研究机体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的规律。尽管当今人类征服疾病的技术和手段日益增多,很多疾病可以凭借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诊断和治疗,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疾病在患者生前不能得到准确的诊断,需要通过病理解剖查明死因,明确诊断。这不仅可以为正确诊断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为正确解决由于患者病因不明死亡而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找到有说服力的事实根据。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的尸检属于病理解剖范畴。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尸体的处置权属于死者近亲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因此,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尸检。
一般情况下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这是由尸体现象所产生的一系列变化所决定的。根据解剖学原理,所谓尸体现象是指人死后,机体内各组织、器官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在内外因素(如生物、物理、化学和细菌等)的作用下,发生一系列化学、物理学的形态学变化。按照尸体现象产生的先后时间不同,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
1、早期尸体现象是指死后不久尸体未腐败时所产生的尸体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相继出现。如肌肉弛缓、尸冷、尸体局部干燥、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自溶等。
2、晚期尸体现象是早期尸体现象继续发展变化的结果。一般发生于死后的48小时左右,充分发展需更长的时间。晚期尸体现象最常见的是尸体腐败,而尸体腐败对尸检的影响较大,它可以破坏原有病变的特征,可以破坏许多有价值的证据,并给尸体检验造成很大困难,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因此,规定尸检在死后48小时以内进行是十分科学而必要的。因为在48小时内,尸体虽然发生了一些物理、化学与形态学变化,还不至于影响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超过了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严重的自溶与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因此,对于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要争取尽早进行尸检,以充分发挥尸检结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当具备尸体冻存条件时,尸检时间可延长至7日。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持续低温冷冻保存,保持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 18度,这时可以保证尸体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尸体腐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须具备相应条件,取得相应资格。如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病理科和医学院校病理教研室、法医教研室等。从事尸检工作的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如病理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等。除司法鉴定机构外,在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技术人员标准》中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具备了尸检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都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法医是具备尸检资格的人员,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请法医参加尸检的要求。如果尸检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当场,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的全过程,对尸检进行监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影响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时,医患双方均应当及时提出户检的要求,否则,无论哪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的,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因此,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在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对于尸检都应持积极的态度,这无论对查明死因、明确责任、维护合法权益,还是对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