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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8:17作者:百科知识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主旨

本条是赋予了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取证权,并明确规定了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

释义和理解

由于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不是专职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而且绝大多数来自临床第一线,同时鉴定之前还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如果规定1个月的时间,恐怕不能保证按时优质完成。但是如果参考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的期间,规定2个月又太长,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在既考虑效率,又考虑可行性的前提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是45日。这个期限是从医学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到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截止。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材料”,是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而不仅仅是指要求鉴定的申请;这里所说的“书面陈述”是指患者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及其证据材料;这里所说的“答辩”是指医疗机构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及其证据材料。

有的情况下,如涉及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国家机密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取证有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因此条例赋予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有调查取证权。基于实际可操作性的考虑,本条将调查取证权赋予医学会,而不是专家鉴定组。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询问证人及当事人,即通过对知情的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以笔录、录音等方式固定询问内容。

2.收集有关物证,即收集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现场遗留物、原始物品及其他各种实物并予以妥善保全,如药品、血液、组织、器官、尸体、医疗器械等。

3.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即对有关物证适用专门技术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如药品检验、组织器官检验、尸体解剖、医疗器械检测等。

4.调取原始书证,即向当事人、证人调取能够反映医疗事故争议事实的原始记录、单据、有关技术资料等。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在实施调查工作前,应当首先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争议情况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有关人员等;争议的性质、特点、疑点、难点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这样才能对即将进行的调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调查时无知和盲目的情况发生。其次应当在全面了解争议的基础上,对争议情况进行一次初步分析,找出调查的线索、重点和顺序,形成调查工作的初步计划,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及时地开展。第三,根据调查工作的计划,在实施调查工作(尤其是赴现场调查)前,应当准备好可能使用的各种文书及摄影、摄像、取样、检验工作。

调查工作的要求:第一,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精密的工作,应当有一个具体而又合理的计划,不能盲目地进行。否则,不仅会造成杂乱无章、手忙脚乱的状况,影响工作效率,更严重的会破坏现场或者证据的原始状况,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影响到争议的正确鉴定:、第二,要及时地进行调查,一般来说,距离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越近,有关证人及当事人对事实的叙述就愈真实可信,有关的证据也愈容易取得;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越远,有关证人及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回忆就愈模糊,各种证据的取得就愈困难。第三,要全面地进行调查。所谓全面进行调查,首先必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思想,客观地开展事实调查,对事实的起因、是非、过程、重要环节以及后果都要查清,不能成见在先、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和随心所欲。其次既要收集对患者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患者不利的证据,不能搞未查先定。再次应当深入细致地了解争议情况、收集证据,防止浅尝辄止、人云亦云的现象。只有全面调查,才能保证争议正确地得到鉴定。第四,要合法地进行调查。所谓合法进行调查,是指调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