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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3:13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就是对已公布施行的宪法进行部分和全面修改。所谓部分修改,就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个别条文作修改。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过三次部分修改,均采取修正案的形式。我国宪法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宪法中的某条内容修改为什么或者增加什么,这和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不同,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不与原宪法条文挂钩,只是在宪法正文之后附上相应条文,是宪法的一部分,和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我国对宪法的修改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宪法草案文本,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种形式到底是称制定宪法,还是称修改宪法,对此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重新制定宪法,有的认为是全面修改宪法。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颁布情况来看,都叫宪法修改。宪法对全国人大的职权的规定,都称修改宪法,而没有用制定宪法,本条也只是规定了修改程序,并未规定制宪程序。但从这几部宪法颁布的过程及内容来看,又和制宪比较接近。如从形式上来看,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但实际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蓝本,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每次全面修订后的内容变化也比较大。因此有人称其是制宪。区分制宪和修宪的目的在于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两者的程序并无不同,区分的意义也就不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宪法的稳定性,集中体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着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程序。其主要体现:一是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只有他们提出的修改建议才能列入全国人大议程审议讨论,其他机关和组织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不直接列入全国人大议程进行审议讨论。从实践上来看,通常是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宪法修正案。二是通过要求更高,要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而不是通常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其目的是要确保宪法的修改为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为统一人们的行为提供良好的基础。从近年来我国的修宪实践来看,还有一点不同,即通常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而宪法修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此,有的人还要求进一步改进,即应对修正案逐条表决,而不应采取简单的整体表决的办法。

二、关于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

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的原则,即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它不同于简单多数的原则,简单多数是指以到会参加表决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所谓过半数是指超过半数,大于半数,仅仅是等于半数不能认为是过半数。全体代表是指实有的全体代表,即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的代表名单,不包括应选而未选出的代表名额,也不包括选出之后死亡、出缺的代表。要求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要求有较高的会议出席率,并且代表不出席会议,无论其对议案的态度如何,都对议案的通过有负面影响。因为在确定是否通过时,是以赞成人数是否超过半数为标准的,不考虑未出席会议人数的情况。这就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照议事规则参加全国人大的每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的表决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举手方式;二是无记名投票方式;三是电子表决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宪法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全国人大会议的表决办法,由主席团决定。实践中,除法律、议事规则明确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情形外,全国人大通过各项议案和决议一般都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目前,全国人大会议厅都安装了电子表决器。全国人大采用的电子表决系统是不记名的,与无记名投票方式类似,并且更加迅速、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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