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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3:11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其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年限相同,但起止时间略有不同。每届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从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常委会的任期从大会选举产生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一届常委会为止。由于常委会的选举一般是在大会的后一阶段进行的,因此两者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别。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代表任期和大会任期都已届满时,常委会是否还要继续履行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这也就是说,代表资格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按照这个原则,在新的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上一届代表的任期届满,资格终止,大会的任期终止时,其常委会的任期也应相应届满终止。但按照本条的规定,上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继续履行职务,直至选出新的常委会。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推断制宪者对国家政权的连续性非常重视。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应当保持连续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有空白出现。虽然这里只有十来天的时间差别,却是处于任职交接的关键时刻,应当衔接紧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职交接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如某县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代表后,如期召开了新的一届人大会议。但会议进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大会决定休会,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这就出现了新的一届人大和上一届常委会共同存在的局面。二是在代表大会期间,常委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履行职务。从常委会的性质来看,它是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并不是独立于大会之外的机构,因此,在大会举行期间,常设机构似乎不需开展活动,没有履行职务的必要。如果遇有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可以直接由大会来决定。常委会的职权是大会职权的延伸,并不为常委会所专有,大会行使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看,在大会期间,如召开常委会决定问题,如何处理大会与常委会的关系,势必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三是任职交接的形式。我国现在的任职交接,采取自动交接的形式,即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自行走向岗位,开始任职工作,没有宣誓就职仪式。这种交接方式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管干部为前提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任职交接都有宣誓就职仪式,有明确的离职、任职时间,这种形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法治观念,有利于明确划分交接双方的责任和权限,具有借鉴意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任期限制

为了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和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一样,有任期限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里有二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连续任职指的是届与届之间不间断。如果一个人任满一届后去从事其他工作,间隔一届后重新任委员长或副委员长,这不属于连续任职;二是指同一个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界,副委员长晋升为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职届数不计算在委员长的任职届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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