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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2:56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履行职责,也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事,只有代表权,没有独立的决定权。

接受外国使节,是指外国派遣的驻华大使或公使到任后,需向我国递交国书。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予以接受。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各国大使的派遣一般都由国家元首负责,是一个国家等级最高的常驻外交代表。我国驻外大使的派遣,由国务院总理提出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或者宣布废除条约和协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关于国家主席是否可以对外代表国家,1982年修宪时也曾提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讨论中觉得这样的提法不够科学和恰当,因为不仅国家主席,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一些场合也代表国家,因此修宪没有肯定这样的规定。应当说,国家主席对外可以代表国家,但并不是国家的惟一代表。

国家主席在对外事务中,是否可以代表国家签署条约或协定?宪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其中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以及其他法定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可以直接谈判、签署条约、协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国际交外往中,元首外交日益活跃,成效也十分显著,正是适应这种对外交往和工作的需要,国家主席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签署了不少重要的条约和协定,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是现实政治生活对国家主席工作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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