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0:09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我国,除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外,国家还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一起被称作“一府两院”,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完整体系。它的专门职权就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杉喽剑Vす曳傻耐骋皇凳?/p>

一、确立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根据

确立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要求在新的国家制度建立后,必须迅速组织起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政权机关除了政府、军队、监狱和法庭外,还包括检察机关。我国建国后初步创立起来的各级人民检察署就是这样的政权机关。人民民主专政任务也直接决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镇压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等任务,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

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在这一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和职能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去直接和具体地行使。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实现国家权力的各项职能是可以分离的。在这一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只负责反映和集中人民的意愿,作出决策,并监督决策的贯彻实施。它组织起行政机关并要求其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组织起审判机关并要求其依法对社会矛盾作出裁判,组织起军事机关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确保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保全体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人民代表大会还须组织起专门机关来监督法律的具体实施和遵守,这就是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性质与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检察机关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只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不存在独立的检察权,检察权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而我国的检察权是在立法权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一项重要权力,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也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

三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要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它的组织原则。这一制度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体现为,在民主的方面,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集中的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其他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正是根据这样一个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既体现国家政权组织民主的方面,又体现其集中的方面,成为政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四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列宁在领导建设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体系时,创立了社会主义的检察监督理论。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为此,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职责是纠查违法现象,对抗地方影响,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创立和发展虽然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存在差别,但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一根本原则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为指导的。对此,彭真同志在1979年《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对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特点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如何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性质和地位呢?除了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区别等方面以外,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还需要注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应当从宪法的整体规定理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含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是一个全面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机关,宪法是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第七节并列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作出规定的,而在此之前已经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机构的地位和职权作出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就清楚地表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另一个前提是,检察机关不是全面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也没有去统揽法律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才有这一权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第二,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既不同于舆论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第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的。

第四,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不是说检察机关要去监督法律本身,而是说它职权的范围仅限于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则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第五,检察机关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使得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区别开来。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区别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是个案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直接处理案件,在一般情况不宜从事个案监督的,它主要是通过听取报告、对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行使决定权、任免权和质询权等方式对“一府两院”实施间接监督和抽象监督。

第六,检察机关是“程序性”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全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检察监督的程序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检察权的行使仅仅具有程序的意义,而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范围的规定经过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4年宪法完全学习了前苏联的做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个法律监督被称作“一般监督”,即全面的监督。但是,197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没有再规定最高检察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的“一般监督”职权,这是对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范围的重要改革。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主要是:

(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4)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6)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范围已经不是原先的“一般监督”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实际也体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方式。比如,侦查、批捕、提起公诉、抗诉等手段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或者称作检察职能。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这些具体检察方式或者检察职能,与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从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来看,法律监督性质与具体检察职能之间体现的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在设定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的同时,设定了法律监督权,以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军队设置军事检察院,以监督军人依法执行军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呢?这就需要规定各种法定的措施,作为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各项具体的检察职能就是措施,手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具体检察职能,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为什么要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呢?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和严重地危及国家的安全和统一,需要实施专门监督;为什么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呢?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将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以国家力量对其进行监督;为什么要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公诉呢?因为犯罪是最明显、最极端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是对国家权威的公然挑衅,必须由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为什么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呢?因为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都是十分严肃的国家行为,直接关乎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关乎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也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都是通过上述各项具体的检察职能实现的。这些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二是公诉职能;三是诉讼监督职能;四是执行监督职能。这四方面的职能从性质上都体现了前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国家性”、“法律性”、“具体性”和“程序性”等特点,而最重要的是“国家性”,即维护国家利益。这些职能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国家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中,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执行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而公诉职能则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公民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上述职能,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构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从而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政权体系的平衡;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对犯罪行为实行公诉,以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这就使得法律监督权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不可替代的独立而又重大的权力。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宪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