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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7:32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质量和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使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燃气的质量指标

当前国家关于燃气质量指标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石油化工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燃气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如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天然气在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毫克/m3。目前,省里的规定主要有山东省建设厅发布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系统安全技术标准》。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这些规定确保所供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的应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主要是指轻烃类气体燃料。对于这类气体燃料,原则上不鼓励在城市中推广应用,特别是不鼓励作为民用燃料在城市中推广使用。原因是这种复合气体燃料,质量的稳定性较差,爆炸极限范围较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加上工艺相对复杂,且必须有与其相适配的专门的燃气器具,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不适宜于在城市内大面积推广。因此,《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这类气体燃料要经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确实能够保证安全,经鉴定合格的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