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7:31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指为确保燃气安全而建立的有关管理责任的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抢险抢修人员、抄表人员、检查人员等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监督检查、操作规范、隐患清除、事故处理、运行记录等。安全管理网络是一种覆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含所有经营活动过程和人员的网络化管理模式,从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一直到用户都赋予安全管理的责任,从燃气经营企业的储配站、输配管网、各种调压站(箱)、阀门一直到用户内设施、器具都纳入安全管理的范畴。设立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燃气经营企业能够尽职尽责,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任何燃气经营企业都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燃气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直到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一条安全管理的经验;同时,有些燃气经营企业疏于检查或者不实行日常检查,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实行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的时间、次数由各企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近几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的发展,管道燃气用户大幅度增加,因用户缺乏安全意识、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其零配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堵住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本条赋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企业可根据用户燃气设施运行和安全用气的情况,确定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但根据当前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一般每年检查次数不能少于两次。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的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都要做出相应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责任人签字,限期进行整改。为保证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燃气经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燃气企业的检查人员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全省统一编号的燃气安全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