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6:1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范围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对燃气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其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包括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燃气的经营主要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燃气的使用主要是对单位用户和个体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值得注意的是,燃气器具的生产活动,不属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范围,生产领域内的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燃气器具的销售领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工商或者其他部门负责。
二、关于安全隐患的处理
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对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进行燃气监督检查的最重要的目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不了了之,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能拖延。不少燃气事故的发生,都与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