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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8:42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主旨

本条是对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建设瓶组气化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瓶组气化站

瓶组气化站,即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系统,是指以液化石油气瓶组为气源,以管道方式向固定的一定范围的用户供应燃气的供气站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810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范云孔榈纳柚米髁嗣魅饭娑ǎ旱逼孔楣┯ο低称孔苋莼∮?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当瓶组供应系统气瓶总容积大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高度不小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内;对瓶组间的防火、防冻、通风等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对瓶组气化站建设的限制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由于瓶组气化站的建设运营不规范,很多企业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致使瓶组气化站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这体现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瓶组气化站建设的限制政策,只有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未控制的区域,才可以根据需要在严格执行批准条件的基础上,经过严格审查审批后,方可建设。新建瓶组气化站必须经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系统安全技术标准》审查批准,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9月、11月组织开展的燃气安全检查活动中,对瓶组气化站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逐级报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瓶组供气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抢险抢修电话应当与110、119联动。

三、瓶组气化站与城市燃气管网的衔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建成(瓶组气化站)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当城市燃气管网敷设延伸至瓶组气化站位置,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瓶组气化站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停止瓶组气化站供气,转由城市燃气管网向原瓶组气化站的燃气用户供气;另一方面,原瓶组气化站建设的输气管网如能继续利用,则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接管,并入城市燃气管网,向用户供气。对于管网的作价、用户供气协议的变更等事宜,则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与原瓶组气化站经营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燃气供气方式进步的支持,从技术上减少安全隐患;同时,也保护了经合法批准的瓶组气化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