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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8:28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会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五个部分: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体现着国家财政对工会的扶助;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使用范围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业余教育、事业活动、宣传活动、图书阅览、文艺活动、体育活动、职工集体福利补助、工会组织建设费等。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只属于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独立管理,与所在的企业行政方面没有关系,不是该企业的财产。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制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意志,也才能为职工多办好事、办实事。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说明工会经费既不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也不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拨款,其收支办法不受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干预。工会经费独立,主要表现为工会有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经费的预算,是指工会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工会经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会建立经费预算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会财务工作方针和任务,保证工会工作全面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它是工会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合理分配支出,促进增收节支,保证需要,充分发挥工会财力的重要手段,为发扬工会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工会经费的决算是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反映。通过编制工会决算,可以从财务上总结一年来的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为工会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工会组织内部对各项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它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会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增收节支,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各级工会预算的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全面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

工会的财产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享有所有权或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是指工会开展活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动产是指工会的房屋、场地等。从财产权上划分,工会财产又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工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工会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兴建或购置的财产以及工会组织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工会享有所有权的这些财产,工会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一种是工会占有、使用的财产,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为支持和帮助工会开展活动,依法提供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提供的单位,工会对于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所有权仍归提供单位所有,但提供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部分工会财产。

工会的财产和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对工会组织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所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和繁重。为适应形式的需要,履行好工会职责,特别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工会的基本职责,除了依靠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会干部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会组织制度,依法保障工会的各项权利外,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没有相应的经费、财产保障,工会组织就难以开展活动。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社团组织,需要以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职工群众进行教育,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疗养院、学校等是开展这些活动不可或缺的阵地,没有这些物质保障,工会的群众工作就很难开展。此外,“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也是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每年进行的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就是这一工作的重要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无疑也是需要物质基础作保障的。由此可见,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做好各项工作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必须要依法加以保护,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加以侵犯。

目前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一些企业行政方面将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当作企业的财产,非法使用和处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财产,任意调拨、挪用工会的这部分财产,甚至擅自改变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二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将工会财产当作企业资产和财产进行冻结和查封、扣押。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工会财产的独立性,错误地将企业里的基层工会当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认为工会的财产是隶属于企业行政的。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工会举办的一些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占为己有,随意改变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具备独立举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格。工会运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或联合举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方面可以增加工会组织本身的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职工服务,给他们排忧解难,提供经济实惠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服务,还可以吸收和消化企业的富余人员,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因而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也解决了企业的一些困难,减轻了企业的发展压力,对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增强工会的活力和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开展好工会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要依法保护好工会所举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它们是各级工会组织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划为他人名下,变工会所有为其他部门和单位所有,这是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工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对违反这些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本条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应负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失,首先应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或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这叫全部赔偿原则。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尤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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