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8:23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每一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有的用人单位公开宣称谁组织参加工会就辞退谁。因此,新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第一季度,外商投资企业只有56.35%组建了工会,而476*!430家私营企业只有5*!404家成立了工会组织。就是原来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也出现了以精简机构为名随意撤并工会的现象。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是对工会的认识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对工会组织的作用不了解,甚至是误解,担心成立工会会使职工组织起来难以管理,甚至与企业行政对立;有的则认为成立工会会干预企业经营管理,限制、损害经营者的权威;有的则是因为企业本身存在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职工又没有意识到或者个人无力与之对抗。成立工会组织,职工就能通过工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不正当的获利,也将因此而减少;还有些企业是因为不愿缴纳2%的工会经费而不愿建会。另一方面则是这类企业中,职工自我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强,不知道成立工会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有的虽然知道工会组织的作用,但慑于老板、经理、厂长的权威而不敢成立或参加工会。
企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一)公开阻挠。一些用人单位公开宣称谁参加工会就开除谁,不准职工参加、组建工会,有的甚至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来公开阻挠。(二)变相阻挠。一些用人单位采用对参加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穿小鞋”的方式变相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有的职工因为参加工会被从原来较好的工作岗位调到较差的岗位,工资相应降低;有的因为参加工会,造成原来担任的一些班组长、车间主任等职务被撤销。用人单位无论以直接的方式,还是以间接的方式阻挠职工参加工会,都是违反工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以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全新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下的职工,无论是来自农村的劳动者,还是城镇原有的职工,往往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但这种现象是暂时的,出于利益原则,劳动者作为弱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将不断增强,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引导、规范,一些同乡会等自发组织的出现将难以避免。因此,应当强化工会的组建工作。上级工会在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组建工会时,一方面要对广大职工积极宣传工会的性质、地位、任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只有加入工会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从而激发广大职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的愿望,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指导职工自觉地组织起来成立工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认识到中国工会的积极建设性作用,认识到成立工会组织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样有利于老板、经理、厂长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转变观念,消除顾虑,支持工会组建,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此外,还要强化法律,特别是工会法的宣传教育,要求企业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工会法的规定,告诫他们如果不遵守工会法的规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主要是指企业拒绝上级工会派员进厂来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工作,对上级工会派员进厂设置重重障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地方总工会派员来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工会法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当中,关于“责令改正”是有如下考虑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上都有这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规定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考虑到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是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为罚而罚,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企业采取种种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阻挠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有关行政负责人指出,企业必须要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工会法赋予每一名职工的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侵犯,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教育企业负责人认识到组建工会,依法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能够更好地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建立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的素质,把企业办得更好。要对他们宣传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指出在企业中组建工会,并不是为了跟老板对着干,而是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这样就能消除一些外商、私营企业主对组建工会的误解和疑虑,自觉支持工会的组建工作。
对于一些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协力,督促企业遵守工会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案,修订后的刑法对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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