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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8:26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以下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措施,就是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管理是工会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企业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设,因而都需要工会代表、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有助于全面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职工群众主人翁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参与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生活福利问题的决定,参与企业各项制度的改革等。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对此,工会法也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要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代管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发展都离不开职工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能够加强企业管理层与职工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促使职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工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或者把工会组织合并到其他的部门当中。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以精简机构为名,随意撤并工会,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非法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的情况。有的企业甚至将撤并工会作为“抓改制促生产、增效益”的经验加以介绍、推广。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新的调整机制中工会的重要性不了解,把工会看作多余的组织或者当作行政的附属而随意加以撤销、合并。这种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的调查,是工会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工会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追究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者的责任,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此,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为此,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是工会的权利,如果工会提出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行政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的有关行政负责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双方的权利,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权利。如果企业方面提出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不能拒绝,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支持工会的工作;对被非法撤销的工会组织、对合并到群众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政治部等其他机构的工会组织予以重新恢复;支持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对工会提出平等协商的,不能拒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企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顿。应当指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进行依法处理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种类的行政处罚,理由前已述及,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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