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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14:29作者:百科知识库

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旨

本条是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及赔偿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以某一具体的物质形态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需要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金钱或者实物作为赔偿,所以,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也应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受损害的第三者必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较为简单,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即负有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投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这是由责任保险的目的决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在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因此,保险人不必先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可以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地点、金额,应按照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但可以规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不仅指保险合同,还包括被保险人与受害的第三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须按照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保险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