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4:28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程序中有关证明身份、权限内容的规定。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监督检查部门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从立案、调查、检查到定性处罚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取得监督检查机关的认可,取得合法的委托或授权。执法过程中,向被检?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叱鍪炯觳橹ぜ环矫姹砻髦捶ㄈ嗽本哂泻戏ǖ淖矢瘢芄淮砑喽郊觳榛匾婪ㄐ惺怪叭ǎ备嬷患觳榈木哂σ婪ń邮芗觳椋怪捶ɑ疃忱小9娑喽郊觳椴棵殴ぷ魅嗽痹诩喽郊觳椴徽本赫形保鍪炯觳橹ぜ淠康氖潜Vば姓捶ǖ墓娣缎浴⒀纤嘈裕乐顾嬉庵捶ā1患喽郊觳榈墓瘛⒎ㄈ嘶蚱渌橹圆怀鍪炯觳橹ぜ募喽郊觳槿嗽保腥ㄓ枰跃芫?/p>
检查证件主要包括:(1)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等。(2)证明监督检查机关行为性质的授权或委托文件。如介绍信、授权书、委托书或监督检查机关统一制发的其它证件。只有同时提供以上两方面的证件,执法人员的身份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够代表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