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4:19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监督检查部门对经营者违反强制措施予以处罚的规定。
1.被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很多,其行为构成要件各有不同。本条关于经营者违反监督检查部门强制措施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监督检查机关向被检?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咦鞒隽司哂星恐菩缘慕挂蟆H纾涸鹆钔V瓜郏鹆畈坏米啤⒁洹⑾儆氩徽本赫形泄氐牟莆铮坏诙呶シ醇喽郊觳榛氐那恐菩源胧凳┝擞沟男形杭绦邢刍疃啤⒁洹⑾儆泄夭莆铩M本弑干鲜鎏跫喽郊觳榛丶纯梢谰荼咎豕娑ㄓ枰源Ψ!?/p>
2.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处罚违反监督检查机关强制措施行为的种类只有一种,即罚款。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进行竞争,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己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对其进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制裁,能阻止和剥夺其既得的非法利益,又能起到惩罚作用。罚款是对?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欠ň疃姆ㄈ耍橹案鋈怂扇〉囊恢种匾木弥撇檬侄危潜皇导っ鹘衔行У囊恢执ΨV掷唷6愿孟钚形姆?罘仁牵罕幌邸⒆啤⒁洹⑾俨莆锛劭畹?倍至3倍。在此幅度内,监督检查机关可根据行为人的情节加以裁量。
3.设定该项处罚的目的。规定经营者违反监督检查部门强制措施予以经济制裁的目的是:
第一,保证监督检查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禁止为一些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执行力的行为,经营者必须遵守。无视法律、无视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固定、保全证据,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与商品紧密相关的。商品这一物证是执法机关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的关键证据。因此,执法机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需要。经营者若继续销售或转移、灭失有关证据,相对原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将会受到更严厉的经济制裁。
第三,有效地制止违法活动,防止、避免违法经营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乃至全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近几年来,我国市场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等现象较为严重,不仅侵犯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及声誉,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监督检查部门对侵害及有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商品,责令暂停销售并以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对减少侵害及社会危害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