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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14:27作者:百科知识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摺⒗叵等撕椭っ魅擞Φ比缡堤峁┯泄刈柿匣蛘咔榭觥?/p>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调查收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是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职权。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是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的法定义务。确定该权利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监督检查部门准确、全面掌握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的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所提供的资料或情况必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相关。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议及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业务函电等。第二,所提供的资料或情况必须真实、客观、全面。不得主观臆造、凭空夸大,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第三,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以保证监督检查机关准确认定事实,顺利执法。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要求每个公民、法人及组织,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责任。对于直接或间接了解和掌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线索,及时、客观地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做到知情必举。

对于被检查的经营者来说,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非都产生消极的法律后果,通过提供资料和情况,向监督检查部门阐明自己行为的背景、依据,还可使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