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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3:03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者持续一定时期的待遇。为了保证这些待遇水平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降低,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必要适时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是一项地域性较强的工作。加上职工工资增长、生活费提高、物价指数变化等不是定期的,各地调整的时间不宜固定,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整办法,包括调整的依据、幅度、频率、程序等。

【解释】举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8]63号)以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