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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2:57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发放等。

【解释】除非职工实际参加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否则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依据中国法律处理。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职工出境工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而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工伤,如何处理?答:原则上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如果显失公平,则可以参照中国法律适当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