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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2:55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在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一至六级伤残。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因此,如果某个职工以前为八级伤残,开始并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后,经重新鉴定为五级的,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解释】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只是针对新伤认定的等级,而不包括旧伤的成分,也不参照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