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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5:05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界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行政执法,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有的将之等同于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有的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的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当事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程序规定》采纳了后一种理论,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立法界定。根据本定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宪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是指作为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的整体,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履行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执法主题资格。行政机关行使行执法权是原则,但根据社会实际,存在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情况,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其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的准则、规范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由“应该”变为“实然”。同时,行政执法行为有别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直接作用与特定的行政当事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第三,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