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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57:42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设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出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不管是否明确承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各国都通过信息公开立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各国都以都通过信息公开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美国、英国、德国等国还直接把立法名称确定为《信息自由法》,以突出对公民获取信息自由的保护。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答复义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区分不同的情形,认真答复申请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具体形式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来答复申请人,当然,考虑到答复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便于有据可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还是应该尽可能地采取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方式

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答复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有更加具体的公开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输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等程序性事项。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行政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以公开,对属于不予公开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正式要求。”考虑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完整地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应当更改和补充的事项,必要时,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一退了之,或者让申请人多次提交本材料,多次补充、更正。这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确保申请 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