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21 08:30:40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冯某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经人推荐,当事人刘先生特地找到我,希望我代理其离婚案件,要求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配偶在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公司享有的原始股期权和Sers,涉及部分已行权得到归属,部分因未到工作服务期限尚未归属。我了解到刘先生
的妻子所属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只知道公司上市,但不知道具体在上市公司持有多少股票。前一阵子,女方提出离婚,并在谈判时扬言,如果不同意女方提出的条
件,就让男方分不到任何财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制订了诉讼应对的计划和整个按键处理的策
略。我对刘先生说,他的案件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立案。
经过初步了解和分析,本人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难点,其一是该互联网公司系在境外美股上市,而且事后据我调查得知该股票涉及的证券公司及银行并非在大陆地
区,也不是在美国境内,而是在第三方国家和地区,那么根据法院在实务中的处理规则为因本案涉及境外财产不予以立案,至少不予处理期权、Sers和已归属股
票,考虑到本案的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立案庭前期明确告知不予以立案。主要理由,是说争议的股票在中国境外,且从未有立过类似
案件,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把握不准,况且本案系该互联网公司刚刚在2014年9月在美国上市后一个月发生的第一起离婚分割期权、Sers和已归属股票案;
其二是本案关于期权、Sers和已归属股票的相关证据实在难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均由其配偶掌握,而且相关事宜均在境外,大陆法院也明确不可能会去境外进
行调查,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
本律师在理出本案的上述两个焦点问题后,花了1个月的时间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前期研究攻克,又补充写了一些法律意见和资料,并且查到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某省高院受理的一起类似分割境外股票离婚案的裁定书(据我所知,这份裁定书涉及的当事人打了两到三年的官司才使得最高院出裁定)。
在攻克了上述一系列疑难问题后,本人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沟通本案立案问题,相信事在人为,最终成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因案情情况错综复杂,目
前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代理人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现实版“何以琛”)。
关于上述两案事实笔者不再陈述,关于案件的法律分析本人不再详细展开,目前网上到处充斥着各类意见,笔者不想累赘。只附上一份可以参考性的批复,作为大家
学习交流之用。看到此处时,笔者认为,各位看官的心中已有答案了。
附件:
广东高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冯某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腾讯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
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冯某与沈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的部分股票期
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冯某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冯某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结果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