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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更新时间:2023-08-07 14:55:52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刑法对涉黑的判处一般是三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因为必须要根据涉黑的犯罪性质来判处刑罚的,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的这些成员,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涉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会分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需要确定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要注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可能相关人员涉黑的程度还不一样,一般主要追究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法律责任,其他人等根据在黑社会性质团体当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判处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黑社会的主要领导者,其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是可以被直接判处死刑的。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