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检察院不予批捕根据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3:33:04作者:

检察院不予批捕根据是怎样的?

检察院不予批捕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88条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样的一种案件来进行一个审理的时候,确实发现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立案的程度,或者说是未成年人他进行的判处刑罚,在三年以下的就不需要批捕。

一、检察院不予批捕根据是怎样的?

不予批捕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或者说是公安机关法院所做出的任何的行为的话,必须要有法律方面的依据,比如说对于公安机关所提起,对于某一个人进行一个批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合时宜的话,就不能够批准。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