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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3:30:36作者:

刑事赔偿范围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的范围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也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利,另外就是监狱在关押罪犯的过程中侵犯到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的话,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款都来源于国家财政。

一、刑事赔偿范围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的范围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不满14岁的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在侦办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法,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在每个环节都必须要依法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公安机关侵犯到了合法权益的,就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审查起诉阶段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向检察院申请赔偿。

本文标签:刑事赔偿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