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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的审判长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03:25:56作者:

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的审判长如何确定?

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或者庭长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的审判长如何确定?

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或者庭长指定。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或者庭长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一般都会启动再审程序,此时的合议庭的审判长也徐亚重新确定,若是再审的结果与第一次审理结果不同,那么一审的相关职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审理几次,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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