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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不予批捕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3:23:33作者:

诈骗罪的不予批捕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诈骗罪的不予批捕申请书要写上申请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对案件所申请的事项、以及案件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最后还要写上申请书的时间;只有拥有合理、合法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一、诈骗罪的不予批捕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xxx 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市XX区XX门外大街XX

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8日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2012年3月5日申请人依法会见了胡某,胡某称他在2009年10月做过开颅手术,现在颅内产生了积水,头经常疼痛,左肩肌肉萎缩,左腿颠簸且半身僵硬还需再次手术,生活自理极其困难,病情在不断恶化。申请人认为基于胡某特殊的身体条件,对其不适宜继续羁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二、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法律意义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质意义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客观形态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罚当罚性,取决于二点:一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其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就能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实践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完全具备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其次,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就对法益的侵犯来说,单位集体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单纯自然人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

(二)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单位诈骗的事实的存在,但单位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是单位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主体,因此不能认定类似案件属于单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罪就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而进行实施骗取他人的钱财产,如果想要申请不予批捕,那么当事人就要写上合法的申请书,并且还要写明事实与理由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法院的受理。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