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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的理由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0:27:07作者:

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的理由包括哪些?

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生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一、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的规定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二、证人的特征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证人与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定的区别,刑诉法当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相关事实的,必须要出庭作证,这是他们的一个义务,也就是说是具有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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