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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10条复议单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0:26:55作者:

刑诉法110条复议单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律主要是围绕着程序的方面规定来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自然是关于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规定,比如说刑诉法第110条当中就对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很多人清楚的想要理解一下,刑诉法110条复议单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律主要是围绕着程序的方面规定来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自然是关于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规定,比如说刑诉法第110条当中就对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很多人清楚的想要理解一下,刑诉法110条复议单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110条复议单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

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二、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哩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两个条件,司法机关办理立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证立案的正确性。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比较困难。为了统一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立案标准,如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

我国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检察院,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相应的管辖原则来进行迅速的审理,认为存在着犯罪事实的,应当进行立案,如果犯罪事实比较轻微,或者是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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