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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不逮捕的条文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3:21:55作者:

刑诉法不逮捕的条文有哪些?

刑诉法当中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犯罪的,案件本身早就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等,通常都是不批准逮捕的。

对于犯了罪并且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了检察院和法院的批准之后,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就可以对其实施逮捕。当然也会有例外情况,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刑诉法是不予以逮捕的,那就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不逮捕的条文和被逮捕的条件吧。

一、刑诉法不予逮捕的情形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刑诉法逮捕的条件

1、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逮捕与否视情况而定,公安机关进行逮捕最根本的原则还是依照检察院或法院的裁决来执行,所以以上条文结论也不是完全绝对的,要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